新疆平安網訊 近日,全疆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案在哈密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
2019年12月11日23時許,哈密市生態環境局伊吾縣分局工作人員發現有罐車將工業污水傾倒至伊吾縣淖毛湖鎮的戈壁荒灘,經與淖毛湖鎮派出所聯合查辦,查清當天某公司向戈壁荒灘傾倒了360余噸工業污水。經鑒定,污水中所含的砷、汞會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經過哈密市中級法院、哈密市人民檢察院等單位共同協調推進,2021年7月28日,哈密市生態環境局與某公司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約定賠償義務人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修復期間為2021年7月28日-2027年7月28日。修復完成后,賠償義務人委托第三方評估修復效果。未達到修復要求的,賠償義務人繼續修復。賠償義務人若違反協議約定,不能按期自行完成修復或修復效果達不到預期目的,經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同意后,啟動替代修復,由此產生的修復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義務人拒絕承擔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21年8月6日,哈密市生態環境局與某公司就協議內容向哈密市中級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哈密市中級法院受理此案后,及時在人民法院公告網面向社會公告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內容,公告期內未收到異議。哈密市中級法院依法確認哈密市生態環境局與某公司磋商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有效。
目前,賠償義務人已足額繳納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和環境調查與損害評估報告編制費用,正在進行第一期的監控自然衰減恢復。
近年來,哈密市中級法院聚焦主責主業,不斷加強環境資源案件的審判工作,先后審結全疆法院首例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全疆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涉生態環境類案件等共48件,提高了人民法院對生態資源環境的司法保護力度,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