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見到葛思彤,她穿著便裝,時尚、活潑、小清新的樣子,很難把她和法官職業聯系到一起。

葛思彤是90后。2015年,22歲的她從濟南大學法律專業畢業。2016年,通過考試進入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成為一名書記員。2018年底,她被任命為員額法官。
“我從小喜歡看法治節目,高中讀的是理科,但高考報考學校的時候,堅定地選擇了法律專業。大學實習期間,我迷上了法官這個職業,我希望能在自己的知識和能力范圍內,為維護社會秩序、懲惡揚善出力,讓審理的每一個案件都經得起時間的檢驗。這就是我選擇做法官的初心吧。”
堅守初心,伴隨著她的法官之路。
職業的“五味”

“我有幸來到一個團結向上的集體,我的領導和前輩用他們的言行教我怎樣判案,怎樣做一個合格法官。”幾年的法官親歷錘煉出葛思彤做事的嚴謹。“現在和同齡朋友在一起,如果遇到什么事,我就顯得更沉穩些,分析問題就比他們想得更細。朋友都開玩笑說我有職業病了。”葛思彤笑著說自己變了。
忙碌是這份職業帶給她的另一個特性。做書記員的時候,有一次,葛思彤接到原告信息,說被告在昌吉出現了。那時已是凌晨,葛思彤和同事毫不猶豫地拿著傳票,搭上出租車就出發了。
還有一次,葛思彤和同事驅車前往巴楚縣送傳票,找到被告后,他們耐心地做思想工作并當場給原告代理人打電話調解。幾番溝通后,雙方終于達成一致意見。當時沒有合適的場地,葛思彤是趴在汽車引擎蓋上完成的調解筆錄。即便如此辛苦,她還是很高興,因為一個案子調解成功,意味著少了一對兒“冤家對頭”。
“做了法官后,滿腦子都是案子。經常是半夜睡不著,就在想某個案子的關鍵點和突破點,甚至夢里都是在判案。” 葛思彤說自己早就習慣了這樣的工作狀態。
“駁回”里的原則

在葛思彤審判過的案子中,有兩樁“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人身侵權案件讓她難忘。
一起案件發生在2019年7月,住院病人李某在醫院自殺身亡案。死者家屬狀告患者所在醫院,要求被告方承擔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等幾十萬元。
葛思彤說,之所以難忘,是因為事關人命。“‘法’與‘情’,一直是大家關注的焦點。我們有“死者為大”的習俗觀念,長期以來,常有死者一方親屬以此為由,向無過錯方要求‘賠償’的情況出現。可現在是法治社會,法治和公平至關重要。”
住院病人李某在醫院自殺身亡案中,李某的近親屬于某等5人認為,是醫院未對患者進行完全告知義務、護理意識淡漠、防護措施不到位等多因素導致李某墜樓而亡。
經過詳細地庭外調查、核實及庭審調查,葛思彤認為,患者李某曾有躁動情緒,醫院稱其砸壞病房玻璃并向外探身,推測其有自殺傾向后,告知了原告于某,并填寫了“護理不良事件報告表”,足見醫院對患者李某企圖自殺的行為已經留意并告知家屬。另外,患者李某從醫院的公共區域跳樓自殺,該窗臺高超過90厘米,寬55厘米左右,醫院舉證已證明,該病房樓達到設計規范及要求并通過驗收。可以判斷,被告醫院在安全防范方面已盡到義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患者李某的死亡系其主觀追求死亡的結果,故被告不應對患者李某的自殺死亡后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5人的訴訟請求。
另一起案件發生在2020年7月,是王某與保安趙某爭吵后倒地死亡案。死者家屬狀告保安趙某及其所在公司,要求被告方承擔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等。葛思彤也同樣以充分的法理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兩案原告均不服判決,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兩起案件經終審,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結果一致: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子雖然塵埃落定了,但類似話題的議論可能還會繼續,因為里面牽涉到‘人道主義補償’的問題。一方人死了,無錯方該不該賠?這依然是議論焦點。”葛思彤在接受采訪時,舉了兩個之前備受社會關注的案例——“電梯勸煙猝死案”以及“女子跳樓自殺砸壞私車案”。前者死者的親屬要求勸煙者賠償,后者死者的親屬要求被砸壞車的車主賠償,當時輿論沸沸揚揚,其中不乏有人說出“人家人都死了,補償點安慰安慰吧”“給些人道主義補償唄”等這樣的話,而兩案的終審判決也均為“駁回原告方的請求”。
葛思彤說:“終審判決表達的就是法律的立場。我們要堅守法律的規范和準則,用正確的審判方向告訴大家,任何人要為自己不當行為或自由選擇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