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情景
承租人張某和出租人吳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由張某承租吳某名下的房屋,租期1年,月租金3000元,押金10000元。合同簽訂后,張某依約支付了押金和1年的租金。合同到期后,雙方在辦理交接時發生分歧。張某主張其在居住期間,衛生間的水龍頭、熱水器、下水口存在損壞情形,客廳的地板、衛生間和廚房的墻面也存在磨損情況,其多次要求吳某維修未果,無奈之下,張某自行更換和維修共支出3000元,張某要求吳某支付該費用,但吳某對該維修費用不予認可,張某將吳某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吳某向張某退還押金并支付維修費用3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