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欠我的錢不還,導致我不能及時還銀行貸款。”最近,烏魯木齊市米東區的居民麻某遇到了麻煩事,他欠銀行20萬貸款不能如期償還,被銀行起訴。“我的債務能不能轉移給張某呢?讓他直接還銀行錢。”麻某想從債務中抽身。
生活中,類似“麻某的尷尬”很常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此是怎么規定的?
2017年9月,克拉瑪依市獨山子區居民王某因做生意缺錢,向朋友劉某風借款,劉某風向王某銀行卡內轉賬79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
2019年11月1日,他們的朋友張某青,以克拉瑪依市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商貿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與劉某風簽訂欠款備忘錄一份。備忘錄稱,劉某風給王某出借的借款及利息共計140萬元,由商貿公司償還,與王某無關。
今年3月,因張某青、商貿公司未按照約定還款,劉某風起訴至克拉瑪依市獨山子區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屬于債務轉移合同糾紛。2019年11月1日,張某青作為商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劉某風所簽訂的欠款備忘錄,是以商貿公司的名義簽訂的,結合商貿公司為劉某風出具收據的事實,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商貿公司承擔。商貿公司承擔債務的數額應以實際產生的債務數額為限,張某青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8月3日,法院判決商貿公司向劉某風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共計111萬元,張某青承擔連帶責任。
法典說
新疆昌年律師事務所律師許風玲說,日常生活中,類似上述債務轉移的案例很普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債務轉移,是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在債務全部轉移的情況下,原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系,不再履行債務,新的債務人代替了其地位。
民法典同時規定,債務轉移時從債務一并轉移,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提個醒
債務轉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協議和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協議。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的協議,一旦成立便生效,因為這時已經有明確的第三人對承擔債務的同意,而且債務人由此擺脫了原債務的約束,原則上對其沒有不利。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協議,需經債權人同意,原因在于,債務的履行涉及到履行能力問題,如果允許債務人隨意轉讓債務,勢必造成債權難以實現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