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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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許某與房主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款90萬元,半年后辦理過戶及交房手續。但半年后由于房價上漲幅度較大,張某拒絕交房。
許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按合同約定交房及辦理過戶手續。法院判決認為,涉案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張某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許某交付房屋并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9條第1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57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