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南通17歲的沈某在手機店贖回自己出售的手機時,沒付錢奪門而逃,店主在追趕中掉進水溝、無法自救,沈某立即返回施救,并主動歸還手機。警方接到報警后立即趕往現(xiàn)場,對嫌疑人沈某進行了傳喚,作出了不予處罰的決定。
搶奪手機后返回救人,這樣好壞參半且充滿戲劇性的情景,最容易讓人們在討論中莫衷一是。圍觀者可以沒有定論,執(zhí)法機關必須要有個明確說法。“不予處罰”的結果可能超出一些人的預料,但確實于法有據(jù),也顯示了公安機關在法律范圍內的執(zhí)法技術和藝術。
根據(jù)新聞報道的內容來看,此事件并不復雜。我們固然要旗幟鮮明地批判涉嫌違法犯罪的搶奪行為,但是也要看到整個事件包含的“犯罪中止”“情節(jié)輕微”“危害較小”等因素,以及沈某對于落難店主的積極施救。當然,這種綜合判斷絕非簡單的功過相抵,而是法律范圍內的合理考量。
在這背后起著指引作用的是法律責任追究的目的:“治病救人”,哪怕是最為嚴厲的刑罰,其目的仍然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此事件中的沈某或許在小錢的問題上犯了糊涂,但是在人命關天的時刻迷途知返,既救助了他人也返還了手機,沒有造成嚴重后果,這顯示其本性并不壞、主觀惡性并不強。更何況,其還是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獲得寬宥,更能讓其深刻認識到黑白是非,明白什么可為、什么不可為,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遵法守法。
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guī)范,既“有情”也“無情”,關鍵看能否實現(xiàn)最終矯正各類越軌行為的目標。這個過程中離不開強制力作為保障的懲罰機制,也少不了引導違法者自覺醒悟并積極向善的教育功能。換句話說,在嚴格執(zhí)法中體現(xiàn)明德慎罰,積極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這本就是法治建設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