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違約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會出現因一方違約,另一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人認為,守約方既然已經決定解除合同,那么違約方就無履行合同的義務,因此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這種理解是不準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合同因違約解除,解除權人仍可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身邊事:
2020年秋,某調味品公司從種植戶柯某處采購原料,支付訂金3000元,約定柯某10日后交貨,如有違約,違約方賠償另一方5倍訂金。交貨前一天,某調味品公司表示無法按時提貨,要求解除合同,請柯某自行處理原料。
柯某認為對方解除合同并無正當理由,表示如果對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自己將解除合同,并轉賣原料。
次日,某調味品公司沒來提貨,柯某遂解除合同,一周后將原料轉賣給他人。
隨后,柯某與某調味品公司協商賠償事宜未果,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15000元,扣除已支付的訂金3000元,仍需支付12000元。
某調味品公司表示,交貨前一天已通知柯某解除合同,故不構成違約。
法典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和靜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王玉雍介紹,此案中,經法院核實,某調味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無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其明確表示無法履行合同,柯某因此主張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由于雙方合同解除是某調味品公司違反合同約定造成的,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按照柯某提交的證據,其實際損失情況與違約金數額相當,庭審中,經法官釋法析理,某調味品公司向柯某支付了全部違約金。
提個醒:
買賣雙方應遵照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為避免或者減少因解除合同造成的糾紛和損失,可以根據各方當事人履約能力和預期風險,約定解除合同事由以及后果。解除合同應及時通知對方,協助對方減損。如果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不能履行合同,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守約方在對方違約時,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