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就經營場所濫用人臉識別技術、小區“刷臉”進門等公眾關心的問題作出規定。
人臉信息是人體生物識別信息中社交屬性最強、最易采集的個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可以起到快速準確識別個人主體的作用。近年來,隨著人臉識別技術的快速發展,其在城市治安、疫情防控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一些商家、物業公司、App運營者等企業出于各種目的,對人臉信息不當收集、過度濫用的趨勢也愈發明顯。這些做法不僅剝奪了當事人的知情權、選擇權,而且對人們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極大的風險隱患。事實上,因人臉信息泄露導致“被貸款”“被詐騙”的事件已經多有發生,這引發了公眾的普遍焦慮和擔憂。
針對現實中存在的問題,《規定》明確要求處理人臉信息必須征得消費者單獨同意;物業不得簡單粗暴地強制業主“刷臉”,應為業主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通過“捆綁式同意”要求用戶勾選同意,不具有合法性基礎……這些細致的規定都是對公眾關切的及時回應,有助于明晰人臉識別技術運用的法律邊界,讓人臉識別運用不再肆意任性。
技術的發展從來就是一把雙刃劍,人臉識別技術亦是如此。但擁抱新科技,不應以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為代價。必須對新技術應用引發的相關問題,依法作出規范,最大程度保障公眾合法利益,避免技術作惡,進而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