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三三與某房產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為精裝修,裝修標準為4000元/每平米。交房后,張三三發現房屋裝修標準明顯低于合同約定,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房產公司賠償。
法院委托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裝修價值進行鑒定,鑒定意見認為該房屋裝修價值僅為2500元/每平米。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對裝修標準已作出明確約定,且根據現場勘驗結果和鑒定意見,房產公司交付內容與約定標準存在顯著差距,故依法支持張三三的訴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