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情境:
王女士帶寵物比熊犬在小區遛彎,見周圍沒人,她便解開了拴比熊犬的繩子。此時,王女士接到客戶的電話,于是到一邊接電話……
不久,她聽到不遠處傳來犬吠及叫喊聲。抬頭一看,發現是自己的狗狗咬人了!

原來是路過的張三被王女士的比熊犬咬傷。經詢問與張三同行的李四得知,張三想抱比熊犬,比熊犬不配合,張三便用包砸比熊犬,結果被咬傷。
張三說:“你遛狗不拴繩,狗咬傷我,僅治療費我就花了2000元,你要支付全部醫療費。”
“我的狗很乖的,要不是你挑逗在先并用包砸它,它才不會咬你呢!我拒絕支付醫療費!”王女士說。
倆人爭執不下……
別著急,民法典來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