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篩式”調解服務盡顯調解功力
昌吉州中院“訴源治理”新實踐之三
2018年1月25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圖壁縣大豐鎮村民耿某和包某向村鎮銀行貸款15萬元,還款期限到期后二人未如約還貸。村鎮銀行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中,法院扣劃了聯保貸款小組另一個人孫某的銀行存款,于是發生糾紛。孫某向耿某和包某索要代為償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執行費等費用共計16.8萬余元。

呼圖壁縣法院法官對孫某與耿某、包某追償權糾紛一案開展由村人民調解員、特邀調解員、法官工作室三級三輪調解,最終將案件化解在訴前
糾紛發生后,村人民調解員先后進行了兩輪調解,但未能妥善解決;呼圖壁縣法院駐大豐鎮調解工作室法官朱麗薩接過了調解接力棒,與村人民調解員、特邀人民調解員一道再次進行調解。
經過耐心細致的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了訴前調解協議,耿某和包某自愿分四期向孫某償還代償的貸款本金、利息、執行費等16.8萬余元,如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約定期限向申請人孫某足額償還上述款項,孫某則有權申請執行全部案件款,并要求耿某和包某以代償款168159.87元為基數,按月利率8‰支付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違約金。
上述案列解決過程就是昌吉法院目前推行的三級三輪“過篩式”調解模式。
鄉親鄰里或企業單位之間發生糾紛矛盾后,均先由最基層組織勸導調解,調處不成的交由上一級人民調解員、特約調解員再次調解,就地化解矛盾、解決糾紛,讓大量糾紛化于未發、止于未訴。

調解員、法官工作室及法官對轄區重大矛盾糾紛提前介入、提前處理,準確為鄉鎮黨委、政府提供建議意見,確保問題及時化解,增強溝通協調,搭建良性互動工作平臺,促進案件妥善化解。記者了解到,各級調解均以調解成功為目的,不收取任何費用。
目前,昌吉州所屬“楓橋式法庭”,普遍采取了“聯合調解+司法確認”工作模式,形成了“村法官工作室+法官參與指導、駐鎮調解員、駐庭調解員”的三級三輪調解工作機制,矛盾在一級級調解的“過篩”中,大的變小,小的變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