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工作向縱深開展并取得實效,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第三次審判委員會會議通過了《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四類案件”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實現全程留痕、常態化監管,推動各項工作良性運轉,案件質效穩步提升。
一是細化“四類案件”監督管理范圍,實現精準識別不遺漏。
將“四類案件”具體細化為“四類34項”,提高識別操作規范化水平。明確“群體性案件”范圍,綜合考慮涉案群體、人數、領域、社會影響等因素,對區域發展、行業經營和群體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可能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的案件歸入該類;細化“疑難復雜案件”標準,將法律關系復雜、涉案標的額大、案件審理期限較長、合議庭成員意見分歧重大等21類情形細化歸類,提高疑難復雜案件識別精準度。明確“類案沖突案件”標準,包括與本院或上級法院已生效、待生效判決可能發生沖突案件,以及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指令審理或指令再審案件,著力避免“同案不同判”。此外還將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案件納入監管范圍。
二是明確“四類案件”發現主體,確保及時推送責任明。
建立案件信息掃描識別規則庫,對屬于監管范圍內的案件在審判執行工作系統中自動標注,無法自動標注的實行人工標注。由立案庭、信訪部門、審判管理部門、監察部門、承辦法官、院庭長等多主體多環節提起標注進行監督管理。立案庭在立案審查環節,對系統未能自動甄別的案件,初步評估甄別后及其他部門對本院在立審執過程中發現“四類案件”的可提起監管。同時完善主審法官主動報告制度,明確要求主審法官發現“四類案件”后可提起監管。此外,在監管過程中,對不符合要求的監管案件主審法官、庭長、院領導可申請撤銷標注。
三是規范“四類案件”監督管理程序,力爭監督管理到位不越位。
細化“四類案件”發現、甄別、報告、公布等流程,明確發現、啟動、認定、追責主體,實現規范化、科學化、公開化監督管理。院庭長可以通過向審判組織推送類案判決、全程查閱卷宗、旁聽庭審、監督管理審判流程運行情況等方式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承辦法官可通過主動識別、標注提請監督案件,并及時向院庭長報告案件審限、辦案計劃、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在院庭長與合議庭意見不一致的,不得直接改變合議庭意見,應提交主審法官會議研究,討論結果作為合議庭定案參考。規范監督管理責任追究,建立監督管理情況臺賬,對怠于履行發現、申報、認定、監督責任等責任導致嚴重后果的,依規追責。
四是充分應用個案監督管理平臺,推動陽光監督管理全留痕。
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統中嵌入個案監督管理模塊,全程記錄案件審理、監督管理情況。該系統上線后,進一步實現了各方責任清楚、邊界清晰、留痕具體,有效防范解決了院庭長不會管、不敢管等問題。2020年系統上線以來,昌吉兩級法院共有700余件案件通過該系統納入監督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