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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誘人的“投資項目”
你心動了嗎?
殊不知已掉入非法集資的陷阱
下面兩起案例
教你看清非法集資的真“面目”
基本案情
案例一:李某計劃在烏魯木齊市開辦大型超市及火鍋店,吸引大眾投資入股,成為超市和火鍋店的原始股東,承諾每年給予其本金30%的利息。李某租了店面,但沒有實際經營行為,且拒不交待錢款去向,導致1000萬元的集資款無法返還。檢察機關以集資詐騙罪提起公訴,建議量刑為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例二:劉某常年經商,從內地學習期權酒店理念,在新疆進行宣傳。從伊犁和博樂收購兩家酒店,付了定金,劉某讓酒店按照房間拆分產權,讓群眾出錢購買酒店某一房間的產權,再出租給他的公司。劉某承諾,投資者四年可以返本,同時享有酒店經營的分紅。后經查詢劉某公司財務賬目發現,3000萬元的集資款項中,85%以上用于公司宣傳。檢察機關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起公訴,建議量刑為有期徒刑十年。
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什么是“非法集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犯罪包含多種犯罪行為,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等,因為這些犯罪行為有相似的特征,所以將這一類型的犯罪行為統稱為非法集資犯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在量刑上有什么區別?
對于集資詐騙罪根據犯罪數額,最高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高可以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涉嫌非法集資犯罪,公司的業務人員是否都應當被追訴?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指出: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的,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如何辨別某公司宣傳投資的行為是否合法?
首先,需要有基本的認識,就是公司有營業執照不代表就可以吸收大眾存款。根據我國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只有經過金融部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人民銀行)審核批準頒發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才可以從事部分存款業務,一般只有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才有這樣的金融資質,其他類型的公司不可能取得這個資質。如果有公司向你宣傳投資,可以要求其出示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
市面上有許多投資咨詢服務公司,這些公司只能提供理財信息服務,并不能直接接受公眾存款,還有一些超市商場,讓顧客在會員卡內進行儲蓄并承諾定期返還本金并給予高額回報,這也是變相的在吸收存款,嚴格來說也是違法犯罪行為。
其次,觀察該公司的經營方式,如果要求你用現金投資、投資的錢款不轉入公司賬戶而是轉入某個人的銀行卡,你基本可以推定該公司存在問題,因為他有意在回避銀行記錄。
編后:
國家經濟高速發展,經濟往來頻繁,人們在經濟活動中務必回歸理性,“一夜暴富”“不勞而獲”都是無稽之談。總之,小編認為,天上是絕對不會掉餡餅,掉的只怕是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