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游客陳女士報名參加新疆某旅行社組織的喀納斯五天四夜游,在交納團費后,她與旅行社簽訂了旅游合同,合同注明入住相當于三星級標準賓館。旅游過程中,陳女士發現住宿的賓館達不到三星級標準,旅行社稱部分目的地的三星級賓館已住滿,無法入住,陳女士與旅行社交涉退還部分費用,旅行社不同意。陳女士遂向景區旅游法庭起訴旅行社。經調查法官發現,該旅行社安排入住的酒店與合同約定的住宿服務標準確實不相符。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9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32條規定: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游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
第70條規定: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釋法]
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張亮認為,當前旅游市場競爭激烈,個別旅行社在發布旅游宣傳廣告時,為吸引游客關注,進行夸大宣傳,比如將沒有掛星級牌的酒店用“星標酒店”“以星級酒店為標準”等不確定用語去描述,使游客出游前抱著較高的期望,但實際體驗后心理落差很大。
張亮表示,旅行社使用不確定用語是不規范的。根據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的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因此,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必須載明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并按約定的標準提供旅游服務。
“包價旅游合同應當包括對交通、住宿、餐飲等旅游服務安排和標準的書面約定?!睆埩两忉?,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旅行社未向陳女士提供三星級標準住宿賓館,違反了雙方合同的約定,應向陳女士退還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