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活動中,為簡化交易流程,提高資金流通效率,往往會出現債務清償“三角關系”,由此產生的糾紛比比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積極回應現實需求,將并存的債務承擔納入法典,構建起較為完整的債務承擔體系,為民事經濟活動和司法實踐提供了明確的指引。
關鍵詞:債務加入
■身邊事
2015年,李剛(化名)向張力(化名)借款近800萬元,并將自己位于喀什市的一幢樓房作為抵押。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和補充協議,某銷售公司在借款合同上加蓋了公章。
超過約定的還款期限后,李剛未還款,雙方因此產生糾紛。張力將李剛及某銷售公司訴至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對方返還借款及利息共計1200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剛借款的去向關聯到與其有合作關系的某銷售公司。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某銷售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典說
債務加入,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債的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52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喀什地區中級法院法官劉新軍介紹,在上述案件中,李剛向張力借款近800萬元,借款合同加蓋了某銷售公司的公章,表明該銷售公司對借款合同內容進行了確認,有承擔上述債務的意思表示,構成第三人債務加入。在這種情況下,債務加入的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張力既可要求債務人李剛清償,也可要求第三人某銷售公司清償。
■提個醒
單位和個人切勿輕易在借款手續上簽字蓋章,否則可能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即使同意對債務人的欠款承擔償還責任,也應在借款合同中明確自己的身份,例如約定自己承擔補充還款責任,在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先由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清償債務,不足部分再由自己補充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