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每個人幸福的港灣。
如果這個港灣被淹了,你作何反應?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伊寧市的這家人,把樓上16層住戶全部告上了法庭。

基本案情
馬某、淳某系伊寧市某小區業主,房屋位于小區某樓棟1樓。2019年5月29日,小區物業員工在巡邏時發現該樓棟2樓房屋門口出現積水,打開門發現污水從屋內廚房排水口涌出,廚房、餐廳、客廳均有積水。積水滲入1樓馬某、淳某家,導致其房屋財產受損嚴重。
由于排水管道系公用,馬某、淳某遂將樓上2樓至17樓業主全部訴至伊寧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房屋裝修等損失41829.6元及鑒定費7000元。
判決結果
經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該單元2樓至17樓住戶中,有2戶可證明涉案房屋長期無人居住,不承擔責任,其他住戶應該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每戶承擔4882.96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認為物業公司和房產公司也應承擔責任,上訴至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后,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物業要擔責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物業服務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作為鄰居,共同使用同一污水主管道排放生活污水,樓內業主對共有部位主排水管道負有共同管理和維護的責任和義務。物業公司負責公共設施的維護與保養,是指對住宅區內主干道與窨井連接的總下水管道的維護與管理,小區單元門內的主排水管道不在物業公共設施的維護范圍內。事發后物業公司積極進行了處理,避免了財產損失的擴大,盡到了應盡合理的管理義務,物業公司不應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
房產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因涉案樓房于2014年竣工驗收并交付,涉案主排水管道已經過質保期,且沒有證據證實主排水管道存在設計缺陷,因此房產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誰來擔責?
涉案主排水管道是因生活污水垃圾、油垢等物質堆積堵塞導致,堵塞原因與某些住戶的使用不當存在因果關系。鑒于本案無法確認堵塞物的直接來源,貫穿樓上樓下涉案主排水管道的用戶都有可能造成現實的損害結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之規定,理應由樓上有人居住的所有房屋業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