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
劉某被工作單位評為優秀后
劉某所屬部門負責人江某在開會中
對劉某提工作建議及意見時
使用了“道德敗壞”一詞
單位同事都聽說了這件事
劉某認為
自己對工作認真負責
但因江某使用“道德敗壞”的言語
導致其在同事中的社會評價降低
對其工作造成了負面影響
2019年11月
劉某將江某起訴至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
要求江某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6萬元

“我和劉某在工作上有一些矛盾
我說的是劉某缺少職業道德
沒有說她道德敗壞?!?/p>
對于該事件
江某認為是誤解,自己并沒有過錯
但在庭審過程中
劉某提交了證人證言及錄音證據
證明江某的評價流傳到同事中
損害了自己的名譽
法院認為
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權受到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法律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
本案中,江某評價劉某“道德敗壞”的言語,給劉某造成了負面影響,江某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劉某名譽權的侵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劉某要求江某賠禮道歉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因劉某沒有提交相關證據證實自己的精神損失,故對此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法院判決江某向劉某賠禮道歉,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江某不服,上訴至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5月,烏市中級法院二審判決駁回江某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