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網訊 近日,一件看似權責明晰的簡單民事案件,在經過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承辦法官“復雜”的調解程序后,終于得到了妥善解決。
2017年12月15日,張某與李某簽訂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張某將其土地承包給李某種植,李某須按約定時間交納土地承包費及押金。同時雙方還約定,李某還須將承包地中生產的棉花全部出售給張某,承包期間,李某不得擅自將土地轉包或租賃他人。與之對應的是,發包方張某必須按市場價格、隨行就市收購李某交付的棉花,不得壓級壓價。
2018年春,為使土地產生最大的經濟效益,承包方李某在這片土地上投入資金開始了挖渠、架線、打井等農田設施的建設,并進行了種植。到2021年,發包方張某卻以李某未按期交納土地承包押金,未按約定向張某出售棉花并擅自將土地轉包他人為由,一紙訴狀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此案可以說是簡單明了,當事人雙方自愿訂立合同,合同內容并不違反法律規定。發包方張某之所以以低于市場價的承包價與李某簽訂承包合同,主要目的之一是,張某經營棉花加工企業,張某擬通過收購李某出售的棉花加工后從中受益。而李某不按約定交售棉花,致使張某利益遭受直接損失,屬直接違約行為。同時,承包方李某未經張某同意擅自轉包土地,亦屬違約行為。據此,法院可以依法判決解除合同。但承辦法官通過調查了解到,本案判決解除合同,這樣簡單處理雖然符合法律規定,但一旦判決,可能會引發李某投入補償、李某已轉包合同的履行等一系列糾紛的發生。一案的判決不僅沒有案結事了,還可能會更加激化雙方已有的矛盾。
為解決已經存在的糾紛,避免引發新的糾紛,合議庭分別拿出多種調解方案,做張、李雙方的工作,看到雙方分歧意見較大,合議庭又通過雙方當事人的親戚、朋友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通過法官多種方式、多種渠道的“復雜”調解過程,這起簡單明了的民事案件終于得到了妥善解決,張、李二人在法官的主持下達成了調解協議。
近年來,阿克蘇地區兩級法院創新調解工作方法,著力定紛止爭,牢固樹立調解理念和調解意識,把調解作為解決當事人糾紛的有效途徑,按照“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的原則積極處理案件。把調解工作貫穿到訴訟的各個階段,在調解工作中靈活運用調解方式,針對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的時間地點采取靈活多樣的調解方式,最大限度做好民商事案件調解工作,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讓當事人真正感受到司法的公開、公平、公正,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和對法院工作的滿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