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買車、網上購物、農產品銷售……現實生活中,很多情形需要簽訂預約合同,以保證交易成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部分規定了預約合同,在預消費領域保護買賣雙方權益。
■關鍵詞:預約合同
■身邊事
2014年,和靜縣某房產公司欠某建材公司部分工程款,決定用其開發的某市場商鋪抵賬。
建材公司聯系李某,表示以優惠價轉讓抵賬商鋪,雙方遂簽訂《商鋪轉讓協議》。同年12月,李某與房產公司簽訂《購房意向書》,約定其以購買一手房產的形式取得商鋪,并向建材公司支付50萬元,之后與房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房產公司向其交付商鋪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2015年4月,涉案商鋪交付李某使用。2017年1月,李某向建材公司付清房款。
此后,李某多次催促,房產公司仍未配合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雙方也未按《購房意向書》約定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于是,李某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建材公司簽訂的《商鋪轉讓協議》,返還其購房款。
■法典說
預約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為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本約)而達成的協議。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鄧曉輝介紹:“民法典實施之前,預約合同一般散見于有關商品房買賣等買賣合同的司法解釋中。現在預約合同作為新增條款出現在民法典合同編中,是首次在法律層面承認預約合同為一種獨立的合同,擴大了預約合同的涵蓋范圍,不再局限于買賣合同,并將預約合同中一方不履行約定的行為認定為違約。”
鄧曉輝說,本案中,李某與房產公司簽訂的《購房意向書》就是一種預約合同,雙方已經實際履行合同約定義務,且李某與建材公司之間的《商鋪轉讓協議》在《購房意向書》簽訂后已失去獨立存在的意義,無解除的必要性。在房產公司向建材公司抵賬完畢后,李某可以按照《購房意向書》的約定,要求房產公司與其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配合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提個醒
民法典生效后,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等的當事人需要注意,不履行預約合同,將不再是責任較小的締約過失責任,而是確定的違約責任,這體現了鼓勵交易的立法宗旨,使交易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更加明晰,強化了社會信用,維持了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