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全國政協委員建議,完善青少年欺凌相關懲罰約束機制,對惡意欺凌他人的青少年采取嚴厲懲戒措施并記入個人檔案。
支持嚴懲的呼聲很高。公眾對于學生欺凌的印象,往往都是欺凌行為飽含惡意,家庭介入不及時,學校推卸責任,受欺凌者很難治愈身心創傷,而欺凌者只受到批評教育,就算被勸退,還可以去其他學校重新開始。很容易聯想,學生欺凌屢禁不止是因為“禁”的力度不夠,嚴加懲戒也許就不敢再犯。
采取什么嚴懲措施呢?涉故意傷害等犯罪的欺凌者,達到責任年齡會受到司法層面制裁,最高法曾公布多起學生欺凌典型案例。但有必要再往深處想一想,存在相對嚴厲的懲戒辦法,學生欺凌仍時有出現,究竟是因為懲戒措施沒落實到位,還是因為校霸們根本不在乎這些懲罰?抑或是兼而有之?
近年來,我國已有多部文件對家長、學校及相關部門應盡責任作出規定,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更是在學校保護一章專門布置了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經驗,統籌制定一部類似《反校園欺凌法》的法律規范,全面涵蓋對有關主體要求,嚴格壓實各方責任。其中除了規定事后懲戒措施,更需關注事前預防。
學生欺凌常發生在青春期。有觀點認為,人從青少年時期開始希望展現力量、爭取尊重,欺凌行為是情緒排解采取不當途徑的表現。與其如此歸因,不如說很多學生缺乏成熟的認知能力與自控力。據調查,半數學生受欺凌沒有求助,主要因為“怕丟臉面,在同學中抬不起頭”。這就值得關注了:欺凌者想要獲得誰的尊重?被欺凌者怕被誰瞧不起?與老師和家長相比,誰更清楚欺凌的始末情由?
預防措施可以從兩個方面展開。一個是持續開展防治欺凌教育并完善配套機制,由學校做好“普法”,校方也要承諾在接到報告后采取相應措施,取得學生信任。一個是老師和家長對孩子多些關心,在思想上進行疏導,培養其形成健全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