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在網上造謠生事,情不可恕,法不可容!英烈人格權受到英雄烈士保護法、刑法、民法等多部法律保護。
據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2月21日消息,2月20日,有群眾向北京市公安機關舉報,有網民在微信群中發布多條侮辱詆毀衛國戍邊英雄官兵的言論,引發群內成員強烈不滿。對此,警方迅速開展調查,于當天21時許,將網民陳某強(男,28歲)查獲,該網民對為發泄個人情緒發表違法言論的事實供認不諱。目前,該網民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海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衛國戍邊英雄們的事跡發布后立刻成為全網討論的熱點,在一片致敬聲中標新立異的陳某強,無論其動機如何,如此“蹭熱點”“博眼球”的方式顯然觸碰了全國人民的底線。
近年來,我國法律對英雄烈士人格權的保護愈加重視。2018年5月1日實施的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對侮辱英雄烈士的案件一般按照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但2020年12月26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進一步明確,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該修正案將于2021年3月1日施行,屆時,對英烈人格權的保護將更加明晰。
除刑法之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也有明確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條是對逝者人格利益保護的規定,特別強調了對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護。
可以看出,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已經涉及國家和民族優秀文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保護范疇。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6年發布的依法保護“狼牙山五壯士”、邱少云等英雄人物人格利益系列案件的典型案例明確指出,英雄人物的精神價值已經內化為民族精神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應當予以保護。
事實證明,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在網上造謠生事,情不可恕,法不可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