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朋友圈里,微商無處不在,化妝品、保健品、電子產品、服裝等等,似乎什么都有的賣。但不是所有的商品都可以在網絡上銷售,尋找“商機”、生財有道的同時還要遵守法律、法規,否則一個不小心就有可能違法,甚至還會面臨刑罰。
近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審結一起利用網絡微信交易香煙的非法經營案件,涉案人員陸某、王某、姚某通過微信聯系,采取快遞物流送貨、微信支付等方式,與他人交易香煙,非法經營數額分別達34.46萬元、23.4615萬元、18.474萬元,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分別被判處五年六個月、三年六個月、三年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7萬元不等罰金。
法官說法
香煙外包裝上“煙草專賣”四個字十分醒目,香煙是我國專營的特殊商品,必須要取得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才能銷售,否則就是違法犯罪,而在微信上銷售香煙,同樣也構成違法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屬“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情節特別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