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是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而按照傳統習俗,訂立婚約時一方給付另一方的財物稱為“彩禮”,如果雙方最終未能成婚,婚前給付的彩禮如何處理呢?近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民一庭審結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伊寧縣的馬某與李某經人介紹相識,兩人于2020年1月舉行了婚禮,但未領取結婚證。馬某給付李某見面禮2000元,給李某的親屬禮錢2000元,訂婚時,馬某給李某彩禮5萬元。按照習俗,李某回了禮,并辦理了酒席。2020年4月初,雙方產生矛盾,李某回了娘家,馬某要求李某退還彩禮,李某不同意,馬某將李某訴至伊寧縣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以結婚為目的按照當地習俗送給李某彩禮,現雙方解除婚約關系致使馬某送彩禮締結婚姻的目的未能實現,李某應依法將彩禮返還給馬某。對馬某給付李某的2000元見面禮及給其親屬的2000元禮錢,李某也按習俗進行了回禮,該部分禮錢不應認定為彩禮,對訂婚時給付的5萬元應認定為彩禮。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實際舉行了婚禮,且共同生活過。法院判決:李某酌情返還馬某1.5萬元。
李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訴。李某稱,馬某所給的5萬元是置辦婚禮的錢,且已全部用于置辦宴席、購買結婚用品、家具及廚房用品,且上述物品均在馬某家中,不應返還。
二審法院認為,婚姻關系的締結應當以自由、自愿為原則,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彩禮是男女雙方為締結婚姻關系,基于當地習俗向女方給付一定數額財物的行為,婚姻關系不成立時,一方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應當予以返還。
本案中馬某與李某按照當地習俗舉辦婚禮,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卻未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同居關系處理。因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有一定責任,且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在解除同居關系后,給予彩禮一方要求收回彩禮,李某應當根據情況返還彩禮。法院遂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