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付某和朋友在某火鍋店吃飯時意外摔倒。經診斷,付某右側尺骨鷹嘴骨折、右側上臂尺神經損害、右肘關節活動障礙、生活自理能力障礙。治療過程中共產生醫療費等20萬余元。付某與火鍋店多次協商賠償事宜,但火鍋店堅持認為自己沒有責任,拒絕賠償。2020年初,付某將火鍋店老板魏某訴至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要求魏某承擔醫療費等20萬余元并支付1萬元精神撫慰金。
“在火鍋店就餐屬實,但她摔倒是因為跑步摔傷,當時地上沒有油,也沒有人推搡她。并且店里地面、樓道口、菜品區都貼有安全提示,查看公共視頻完全可以看出是她不小心摔傷的,與火鍋店沒有關系。”魏某當庭辯解,并稱出于人道主義關懷,已經替她支付部分醫療費。且火鍋店有購買意外傷害險,已將原告的醫療費票據交給保險公司,但因原告材料不全,保險公司拒絕理賠?,F火鍋店停止經營,公共視頻也沒有保存。
釋法
烏市頭區法院審理后查明:原告付某就餐時摔傷,治療期間,產生費用20萬余元。雙方協商期間,魏某曾向原告出具一份證明,載明:“本人魏某經營某火鍋店,付某在本店吃飯時跑步摔倒,導致其左肘關節粉碎性骨折,本店有公共視頻記錄為證?!蔽耗澈灹俗约旱男彰?,并留下了聯系電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也有同樣的規定。
本案中,被告魏某作為餐廳經營者,應該在經營過程中充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同時,在合理限度內確保消費者的人身安全,避免以設施、管理、服務瑕疵而引發人身傷害。庭審中,雖然被告辯稱現場公共視頻已無法調取,但法院認為被告應當對原告摔傷第一現場的公共視頻及時保存,并向法院出具已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證據。魏某未向法院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從魏某書寫的“付某跑步摔倒”來看,作為餐飲經營者,應當對顧客在就餐時跑步存在的風險及時予以提醒和告知,其未向法院提供提示顧客就餐注意安全的相關證據,故其在服務上存在一定瑕疵,亦應在本案中承擔次要責任。
判決
原告付某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其未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綜合考慮雙方過錯大小,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擔80%的責任,被告承擔20%的賠償責任。2020年11月,法院判決:被告魏某賠償付某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4萬余元,駁回付某要求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實踐中,對于此類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法院不僅要看當事人的證據是否真實有效,還要查證權益受損者是否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服務設施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同時,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及相關證據,必要時要通過隔離質證、交叉詢問等方式,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即優勢證據規則),運用邏輯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綜合判斷事實是否真實,進而作出公正、公平、合理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