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勒泰地區富蘊縣居民李某、王某發現自己購買的商鋪被法院查封了。
什么情況?

案情回顧
五年前,富蘊縣居民李某、王某買受了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商鋪,但未辦理產權證。近期,李某、王某在辦理產權證時被不動產登記部門告知:該商鋪作為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財產被人民法院查封。李某、王某為此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
法院裁判
李某、王某提交證據證實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合同并支付全部房款,且涉案房屋實際使用著,其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系房地產開發公司不能提供相關手續所致,并非基于自身原因。
現涉案商鋪因金錢債務執行作為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財產被法院查封,李某、王某作為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遂裁定中止對涉案標的物的執行。
法官提醒
我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由于我國現行法律對登記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不動產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之后,往往不能即時進行登記,買受人取得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總會滯后一段時間。在這段間隙中,買賣的不動產房屋在法律上仍屬于出賣人房地產開發公司所有。為了避免將買受人當作普通的債權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作出了對不動產買受人在執行程序中予以優先保護的規定。但這并不是說,買受房屋的人支付完購房款就享有了房屋所有權,必須及時辦理房屋產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