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滑雪項目深受消費者喜愛,當大家滿心歡喜參與冰雪運動的同時,危險也潛伏左右。每年冬季,因滑雪致傷的糾紛不在少數,發生傷害后責任該如何劃分?
案情
2019年12月底的一天,馮力和朋友到烏魯木齊某滑雪場滑雪,恰逢王剛也來到同一家滑雪場游玩。馮力在中級雪道用單板滑行時,被使用雙板滑行的王剛撞傷,致右鎖骨骨折、右側第二肋骨骨折、右側胸腔積液、左踝關節腔積液、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事后,他被送往醫院治療。
出院后,馮力就責任劃分、賠償問題與王剛進行協商,但未果。幾個月前,他將王剛起訴至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
庭審中,王剛表示,雙方的確在滑雪過程中發生碰撞,但馮先生所說在滑雪場中級雪道正常滑行不屬實,自己的滑行方式與滑行路線都是正常的,而馮先生是由左向右高速橫穿滑行。王剛認為,馮力未對其他滑雪者的靠近和沖撞保持警惕,其自身也存在過錯。
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王剛使用雙板直線滑行,相較于原告的單板S型線路下滑距離較短且速度較快,其在滑行過程中,將前方滑行的原告馮力碰撞致傷,系其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未能及時采取有效避讓措施所致,其行為與原告的人身損害后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其作為侵權人應當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滑雪者在參與滑雪運動過程中,特別是在快速滑道滑行時,其自身同樣應增強注意義務,必須仔細觀察周圍環境,以確認所進行的滑行不會給自己的安全造成危害,并自行承擔高危運動本身具有的潛在損傷風險。據此,原告馮力對其自身損害后果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法院認為,雙方應按王剛80%、馮力20%的比例承擔責任。
2020年11月,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王剛賠償馮力各項費用共計2萬余元。
法官說法
主審此案的法官張莉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王剛在滑雪過程中理應對前方可能出現的人或障礙物保持高度注意,以便隨時控制速度、進行有效避讓,而他并未做到。
張莉說,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的過錯為依據,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在過錯責任原則下,只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行為人就應承擔侵權責任:一是行為人實施了某一行為;二是行為人行為時有過錯;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四是行為人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在過錯責任原則中,通常由受害人證明行為人是否有過錯,但在一些情況下也適用過錯推定。所謂過錯推定,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