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第二章,重申了男女平等原則,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和范圍,以及遺產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基礎上,完善代位繼承制度,將被繼承人的侄子、外甥也納入了代位繼承人的范圍。
身邊事
“大伯是我唯一的親人,他去世了,我卻不能繼承他的遺產。”近日,兵團第十師185團的小黃說,因為大伯黃某沒有其他親人,他的遺產可能會被認定為無主財產。
小黃5歲的時候,他的父母在一次車禍中去世。
“爺爺奶奶也早都不在了,我沒有其他親人,只能跟著大伯一起生活。”小黃告訴記者,大伯沒有結婚生子,只有他一個親人,他們兩人相依為命。
黃某很勤勞,每天忙里忙外,還供小黃上學。家里有些積蓄后,黃某買了一輛貨運車拉貨掙錢。3年前,黃某在縣城買了一套商品房。小黃中專畢業后,在一家企業上班。
今年春天,黃某突然患病去世,“一句話也沒有留下”。
辦完大伯的后事之后,小黃準備把大伯的房子、汽車過戶到自己名下。他去相關部門咨詢,得到的答復是,“按照我國現行法律,你無權處分你大伯的財產,因為你不能繼承他的遺產”。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繼承人,不包括侄子和外甥等人,而黃某生前沒有辦理收養手續,小黃也不是黃某的養子。因此,小黃無法繼承黃某的遺產。
法典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效后,類似問題就有了很好的解決方案,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繼承叔伯姑舅的遺產。”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法官劉娜說。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劉娜說,本條增加“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的規定,將兄弟姐妹納入被代位人的范圍,可以保障私有財產在血緣家族內流傳,減少產生無繼承人的狀況,同時促進近親屬關系的發展,加強親屬之間的交流和溝通,還能引導人們重視親情,鼓勵親屬間相互扶助、養老育幼、共同守望。
提個醒
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在被繼承人無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其財產,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先死亡的父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制度。
提醒讀者,民法典沒有規定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法定繼承人地位,而是通過代位繼承制度保護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