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傳統的結婚習俗,即將締結婚姻的男方應提前到女方家提親并給付女方一定數額的錢財,俗稱下聘禮。但如果下聘禮后,因種種原因男女雙方不能正常結婚,那么聘禮該不該返還?又該如何返還?
2018年3月,從小就體弱多病的劉某在求醫時,經人介紹與胡某認識。交往中,兩人確立了戀愛關系。其間,胡某共給付劉某彩禮8萬元,其中1萬元用于給劉某購買衣物。2019年1月,兩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就舉行了婚禮,劉某按照習俗向胡某返還5000元彩禮。
2019年8月,劉某因病住院治療。之后,胡某以劉某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隱瞞病史為由與其分手,并將劉某及其父母訴至莎車縣人民法院,要求返還彩禮錢7.5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胡某經人介紹認識劉某時,對劉某的病情有一定了解,但依然與劉某相處并舉行了婚禮,之后雙方共同生活達半年以上。
庭審中,胡某稱,舉行婚禮前,他知道劉某患有疾病,但不清楚患的是何病。
法院審理認為,未依法在民政部門進行婚姻登記而直接舉行婚禮是依據當地的傳統習俗形成的,不受法律保護。依訂婚和舉行婚禮產生彩禮的性質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是雙方以送現金和財物的形式增強婚約的穩定,以達到結婚的目的。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在締結婚姻過程中產生矛盾,且劉某現患有的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尚未痊愈,雙方無法再締結婚姻,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予以返還。
今年7月,法院綜合雙方同居情況、彩禮數額、公序良俗等多方因素后,依法判決劉某一家返還胡某彩禮3萬元。
胡某不服,提起上訴。9月,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