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制度,是關于自然人死亡后財富傳承的基本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了繼承制度,以滿足人民群眾的現實需要。
身邊事
“那個文件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所以,我要把它燒毀。”12月3日,哈密市的王某說,她燒毀的是一份文件,在形式上不能稱為遺囑。
說來話長,2000年,王某的兒子張某從單位買了一套集資房并辦理了相關手續。之后,張某在這套房里結婚生子。
2018年秋天,張某被查出患有十二指腸腫瘤。
2019年9月29日晚,張某主動在病房寫下一份遺囑,并要求值班醫生證明其神志清晰后在遺囑上簽名確認。之后,張某將這份遺囑交給在場的表哥。
第二天,張某病逝。張某的表哥將遺囑交給了王某。
王某和丈夫看完后,在沒告知張某妻子劉某的情況下將遺囑燒毀。
“兒子走了,他名下的房子我和老伴都有權利繼承。”今年年初的一天,王某夫婦向劉某提出,分割張某的那套集資房,但被劉某拒絕。
后來,王某夫婦將劉某和孫子起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繼承那套集資房。
劉某開庭時才得知,張某曾寫有遺囑并被王某夫婦燒毀一事。
劉某認為,王某夫婦在未告知其的情況下將遺囑燒毀,致使遺囑內容無法確認。銷毀遺囑的行為情節嚴重,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王某夫婦已喪失繼承權。
法院審理查明,涉案房屋為張某個人所有。因王某夫婦燒毀張某的遺囑,喪失繼承權,涉案房屋應由劉某和兒子繼承。最終,法院判決集資房歸劉某母子所有。
法典說
“此案涉及繼承權喪失問題。”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法官谷麗娜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谷麗娜說,民法典在繼承法的基礎上,增加了“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的嚴重情形”,作為繼承權喪失的事由之一,并對繼承權喪失后能否恢復的情形、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作出規定,對繼承權喪失制度進行了進一步完善。
提個醒
“不論是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繼承人,只要有法律規定的事由出現,即依法喪失繼承權。”谷麗娜說,繼承人一旦喪失繼承權,也就喪失了其作為繼承人的資格,不再具有繼承人的法律地位,即喪失了其繼承遺產的可能性。
在此提醒各位讀者,繼承權的喪失由人民法院確認。只有人民法院才能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無權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