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1000元懸賞,尋找我遺失的物品。
好心人:我撿到了,馬上給你送來!
失主:太感謝你了!
好心人:那這個懸賞金……
失主:額……
懸賞找到遺失的物品,
失主卻不愿付懸賞金,怎么辦?
戳視頻,法官告訴你↓↓
(視頻來源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
2020年1月1日起即將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七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金不昧
助人為樂
誠實守信
我們要大力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