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的一天傍晚,劉強(化名)駕駛重型貨車行駛至烏魯木齊市米東區某路段變更車道時,與同方向行駛的電動車相撞,致騎電動車的古某(化名)被撞傷、古某的2個孩子當場死亡。劉強駕駛肇事車輛駛離現場。
經交警部門調查,古某存在準駕不符、不按規定載人且未戴安全頭盔3項交通違法行為。因劉強肇事后駛離,交警部門認定劉強承擔該事故全部責任、古某無責任。事后,劉強賠償古某20萬元,并支付了4000余元治療費用。
劉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劉強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險限額為12萬元的交強險和保險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且均在保險期內。古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劉強和保險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以劉強涉嫌肇事逃逸、古某有過錯為由,拒絕賠償。
保險公司拒賠理由
理由一
對于古某提出的賠償請求,保險公司提出異議:古某在該事故中存在過錯,應當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不能僅以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比例確定賠償責任。
對此,烏市米東區法院認為,交警部門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已查明古某存在準駕不符、不按規定載人且未戴安全頭盔3項交通違法行為,在進行事故責任認定時,已經充分考慮到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的作用以及過錯嚴重程度,并據此出具劉強承擔該事故全部責任、古某無責任的認定意見,且雙方當事人對該認定意見均無異議。
理由二
保險公司還提出,劉強在事故發生后離開現場,屬于肇事逃逸,根據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賠條款,保險公司不應承擔商業險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約定該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目的是防止事故發生后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造成現場被破壞,或者因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輕損失,造成損失進一步擴大的可能。本案事故發生后,烏魯木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米東區大隊民警立即到達現場依法開展調查,認定劉強對事故并不知情,不具有逃逸情節。劉強主觀上不具有離開現場、逃避責任的故意。
免責條款不能機械適用
法院認為,投保人購買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在意外發生時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獲得賠償,有效規避或者轉移風險。保險公司不能片面、機械地理解適用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并據以免除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義務;應當全面、客觀、準確地理解訂立免責條款的目的以及訂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的目的,積極履行合同義務,使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目的得以實現,及時、有效地彌補受害人的損失。
今年10月,法院作出判決:劉強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零六個月;保險公司賠償古某各項損失共計110余萬元,劉強在前期支付款外,再賠償古某16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