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周華去世后,干女兒王虹要求周華生前所在單位支付其死亡撫恤金、喪葬費11萬余元,此事引發周華生前保姆曾小妹夫婦的不滿,該夫婦以曾照顧周華、有周華遺囑在手為由也要求周華生前所在單位支付其死亡撫恤金、喪葬費。作為周華的非親屬照料人,王虹和曾小妹夫婦可以領取其死亡撫恤金、喪葬費嗎?
周華獨自一人生活,因身患癌癥經常住院治療。2011年,周華在住院期間結識王虹,兩人相談甚歡,周華認王虹為干女兒。出院后,王虹住進周華家中與其共同生活。
2017年底,王虹從周華家中搬離。2018年底,周華病故。
2019年9月,王虹將周華生前所在單位訴至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向其索要周華的死亡撫恤金、喪葬費。
法庭上,王虹表示,她與周華在醫院相識后便互認為“干媽”“干女兒”。在周華家居住期間,她一直照顧周華飲食起居,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母女關系。除自己外,周華沒有任何親人,自己理應繼承其死亡撫恤金、喪葬費。
第三方曾小妹夫婦在法庭上提出異議。曾小妹稱,2018年7月,周華住進自己家中,她和丈夫共同照顧周華,周華每月向其支付3000元。周華的退休工資及銀行卡均由周華保管,其住院期間的花費與下葬費用均出自該卡。
曾小妹夫婦還提供遺囑一份,載明周華自愿由曾小妹夫婦養老送終,去世后,其全部存款及撫慰金由曾小妹夫婦領取享用。
曾小妹認為,王虹和周華之間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人身依附關系及財產關系,請求法庭依法駁回王虹的訴訟請求,要求周華生前所在單位支付周華的死亡撫恤金、喪葬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撫恤是指國家或組織對因公受傷或致殘的人員,或因公犧牲以及病故的人員的家屬進行安慰并給以物質幫助。死亡撫恤金作為撫恤的表現形式,是職工死亡后,其生前單位給予死者近親屬及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及生活補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死亡撫恤金的發放對象為死者的近親屬及生前被撫養人,發放時間是在死者死亡之后。由此可見,死亡撫恤金不屬于遺產的范圍,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
此外,死亡撫恤金是基于特定的身份關系而產生的一種財產權,需要符合特定的身份,即作為死者的近親屬及生前被撫養人,才能參與分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喪葬補助金的發放對象應為死者的近親屬。
原告王虹和周華雖然在生活中以母女相稱,但二者之間并未形成合法有效的收養關系,王虹不是周華的近親屬,不具備向周華生前所在單位請求給付死亡撫恤金、喪葬費的主體資格。
第三方曾小妹夫婦與周華是合同關系,同樣不屬于親屬關系,也不能因此享有請求周華生前所在單位給付撫恤金、喪葬補助金的權利。
此外,在周華病危之際,曾小妹夫婦要求其簽下遺囑,載明其二人領取周華的全部存款及全部撫慰金,但此二人并非周華的法定繼承人,且該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應認定為無效。故曾小妹夫婦無權請求周華生前所在單位給付撫恤金及喪葬費。
綜上所述,今年6月,天山區法院作出判決,駁回王虹及曾小妹夫婦的訴訟請求。目前判決已生效。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