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網訊 網上買東西,店家不發貨?別急,法院解決!
今年1月6日,原告阿某在網上認識被告古某,古某自稱銷售陶瓷餐具,原告阿某購買被告古某陶瓷餐具共計5130元。古某承諾一周內發貨,可是過了一個月,古某卻遲遲不發貨。經阿某催貨,古某稱她被上家一個發貨的人騙了,故未能及時發貨。阿某要求古某退款,古某拒絕退款。
11月18日,阿某訴至伊寧縣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還貨款5130元,訴前保全費71元,訴訟費25元。
立案后,伊寧縣人民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古某堅稱自己被上家騙了,拒絕調解。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承辦法官努拉合買提·買買提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對該案開庭審理,當庭判決被告向原告退還貨款5130元,并承擔財產保全費71元,訴訟費25元。該案當日生效后,被告古某對判決無異議。
法官釋法:
網購有風險, 買賣需謹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通過網絡交易達成了購物意向,原告支付貨款后,被告需依照合同履行交付貨物的義務。被告主張被上家欺騙而無法發貨并不能成為其合理的抗辯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