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美滿的婚姻應以感情和雙方自愿為基礎。結婚后如果發現配偶患有重大疾病,且婚前故意隱瞞,婚姻該何去何從?
■關鍵詞——可撤銷婚姻
■身邊事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伊寧縣居民劉某和張某自由戀愛后,于2017年2月登記結婚。
2018年,張某生育后不久,精神病復發。劉某這才得知張某有精神病家族史。
“你和你的家人故意隱瞞精神病史,欺騙我跟你結婚。”劉某認為,張某的欺騙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兩個家庭也因此產生了矛盾。
劉某和張某于2019年開始分居,今年7月,劉某將張某訴至伊寧縣人民法院,要求離婚。
伊寧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商明認真分析案情及雙方當事人的家庭情況。
9月,該案第一次開庭審理時,雙方分歧較大。
張某系間歇性精神病患者,無法撫養孩子,自己生活也較為困難。如果簡單地對該案進行判決,不能達到案結事了的目的。本著司法為民的原則,法官商明先后兩次前往張某父母家中講法析理,同時也積極做劉某的思想工作。
11月16日,商明再次上門調解,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雙方離婚,婚生女由劉某撫養,劉某向張某支付3萬元生活費并當場給付。
■民法典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效后,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新疆昌年律師事務所律師許風玲說,民法典新增了“可撤銷婚姻”條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在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關于可撤銷的婚姻只有兩類,即因脅迫結婚的以及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結婚的情形。“新增‘可撤銷婚姻’條款,既有法理上的理論依據,也有實踐上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彌補了之前婚姻法立法的空白。”許風玲說。
民法典生效后,對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配偶的情況,民法典一方面默認該婚姻有效,但另一方面把“主動權”交給了被隱瞞的配偶。配偶選擇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伴侶病情一年內認可這段婚姻關系,則婚姻關系有效;如果不認可,配偶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這段婚姻關系,婚姻撤銷后,這段婚姻自始無效。
■提個醒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許風玲提醒,“這里所說的應當知道,就是即便當事人否認自己知道,在通常情況下,大家都能推斷出當事人已經知曉。”
上述案件中,劉某應當知道張某是間歇性精神病患者的時間點,即張某婚后首次發病的時間。
本報提醒讀者,民法典生效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定要在規定的期間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