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網訊 “我的房子被出租了,我一點兒也不知情。”近日,烏魯木齊市民張女士稱,陌生的房客住在她的房子里,不交房租也不搬離,讓她無所適從。
今年5月,張女士把房屋出租給某經紀公司,期限為1年,雙方約定,房租“付三押一”。合同簽訂后,某經紀公司向張女士支付了3個月的租金,另加1個月房租作為押金。9月,張女士打電話找某經紀公司要房租,但電話一直打不通。
張女士去看出租的房子時,一個自稱劉某的男子開了門,劉某稱是從王某處租的房子,他已經交了一年的房租。
“房子是我的,你住我的房子,應當把房租交給我,要么,你趕快搬走。”張女士說。
劉某稱:“我從別人手里租的房子,跟你無關,我有權居住。”
雙方爭執不下,劉某拒絕搬離,也拒絕交房租。
針對張女士的問題,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法官李莎莎表示,這起案件的焦點是,劉某是否有權住在張女士的房子里。
“劉某住房子的依據,是他跟王某簽的協議,并且已經交了租金。”李莎莎說,如果有證據證明王某有權出租該房屋,而劉某租房協議是真實有效的,他可以繼續居住。張女士可以向經紀公司主張權利,要求經紀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張女士作為房東擁有房屋所有權,劉某作為承租人擁有債權,因為物權效力優于債權,因此,張女士可以與劉某協商,采取合法合規的措施讓劉某搬離,而劉某可以向王某主張權利,討回損失。
李莎莎提醒廣大市民,在簽訂租房協議時,要查驗出租人的身份證和產權證,應采用書面協議而非口頭協議,如果通過中介公司租賃房屋,應選擇資質和信譽優良的公司,盡可能降低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