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網訊 “一房二賣”是指在房產交易中,賣房人與兩個買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同一所房屋出售給兩個買房人的行為。“一房二賣”是否屬于犯罪呢?近日,克拉瑪依市白堿灘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一房二賣”的案件,賣房人因“一房二賣”被判處有期徒刑。
2018年5月,被告人艾某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以1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西某。當月,西某履行完支付房款義務后,被告人艾某將該房交付給西某。一個月后,艾某故意隱瞞該房屋已出售的事實,將該房屋以8萬元的價格賣給伊某,伊某履行完支付部分房款義務后,艾某以房產證相關事項未辦理完畢為由,拖延交房時間。
2018年10月10日,西某到房產部門詢問該房屋房產證相關事宜時,碰見伊某也在詢問該房屋房產證辦理事項。雙方發生爭執,后西某到公安機關報案。艾某到案后,對自己“一房二賣”事實供認不諱。
今年9月,該案訴至白堿灘區法院后,該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艾某以隱瞞事實的方式,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非法占有兩名受害人的合法財產,其行為既可以認定為“詐騙罪”,也可以認定為“合同詐騙罪”,如何定罪,將很大程度上影響準確量刑。
被告人是何時產生的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庭審中,被告人艾某稱因自己無法償還伊某3萬元的債務,因此決定把自己的房屋以物抵債的方式出售給伊某。其實在2017年,被告人艾某就將自己的房屋出售給了伊某。由于該房屋無法變更登記手續,伊某要求被告人艾某還款。因此,艾某以詐騙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產目的早在2017年就存在,并非被告人艾某所說在履行與西某之間的合同過程中臨時起意。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欺騙行為必須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而詐騙罪在客觀上不受這種特殊性的限制,因此,被告人艾某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其次,被告人艾某與兩名受害人簽訂的合同是否符合市場交易價格?2018年5月,被告人艾某將自己名下的130平方米的房屋以1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西某,遠低于市場價格;2018年6月,被告人艾某再次向伊某出售時價格更是低至8萬元,折算下來一平方米600元。因此,被告人艾某向伊某出售其房屋的行為不是以市場經濟秩序而擬定的正常合同,而是純粹為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的詐騙行為。
法院認為,被告人艾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法官釋法:在“一房二賣”的不法行為中,如果賣房人的行為只是選擇高價出售,沒有同時非法占有兩筆房款的意圖,一般按照民事糾紛處理,以賣房違約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賣房人“一房二賣”是為了同時非法占有兩筆房款,該行為已經突破民事糾紛的范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