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任某在原告劉某處賒買37300元飼料。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飼料款,并向法庭出具欠條一張。被告對欠條無異議,但辯稱已陸續還款15300元。原告一口否認,最終因被告舉證不能,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飼料款37300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以事實不清為由將該案發回重審。
今年10月22日,伊寧縣人民法院法官審理該案時,發現原告提交的證據有裁剪痕跡,遂提示被告是否有欠條的復印件或照片。被告回想起,自己與前妻在法院離婚時,曾出示過該欠條的復印件。
經過調卷對比,欠條下半部分寫有被告部分還款的內容,原告將欠條下半部分裁減掉,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清。
法官因原告主動承認錯誤,認錯態度好,對其予以訓誡。之后原被告就剩余款項達成調解協議,該案得以順利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