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時節,瓜果飄香,相關購銷糾紛案件也多了起來。近日,哈密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瓜果買賣合同糾紛案,其中買方預付的12萬元是預付款還是定金,引發爭議。
2019年,老張和老李簽訂了哈密瓜買賣合同,約定老張將自家哈密瓜及地上所有農作物賣給老李,每畝價格5000元,總金額32萬元,老李支付定金12萬元,老張負責瓜地管理。合同同時約定,如哈密瓜出現大面積塌秧、出酒味等問題,老張需退還定金。
后來,哈密瓜種植出現意外,老李將老張起訴至伊吾縣人民法院,要求其返還定金12萬元。
“按照規定,定金可以適用雙倍罰則,我不要求賠償,只要求返還12萬元定金。”老李主張。
“這是提前付給我的購瓜款,我沒有違約,為什么要退?”老張不同意。
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老李并未要求雙倍返還,僅要求返還12萬元,法院遂判決,老張須返還老李定金12萬元。
老張不服,上訴至哈密市中級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老張和老李簽訂的合同中,對于該12萬元款項雖然約定為“定金”,但雙方的真實意思應屬于預付款性質。合同目的不能達成,應當返還預付款。最后,該院判決老張返還老李預付款12萬元。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如果雙方約定定金成立,按照以上規定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的20%,上文中老張和老李的合同標的額為32萬元,定金數額不應超過6.4萬元,而且按照雙方的真實意思,12萬元應當屬于預付款。
買賣雙方簽訂瓜果銷售合同時,對于定金等條款的約定,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同時,應盡可能考慮到一些特殊情況,例如提前約定瓜果的交付標準、采摘期限、交付時間、貨款支付方式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