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網(wǎng)訊 近日,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審理了一起銷售假酒案,被告人閆某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閆某明知焦某(另案處理)制作假酒,仍于2018年11月16日、11月20日以2.64萬元的價格共計購買140箱“某老窖”假酒,并在伊寧市進行銷售,銷售所得共計6.4萬元。另查明,閆某自愿認罪認罰,并退繳了違法所得6.4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閆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進行銷售,侵犯他人知識產(chǎn)權,其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
5月11日,一審法院依照相關規(guī)定,以被告人閆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閆某已退繳的違法所得6.4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閆某不服,上訴至伊犁州分院。
伊犁州分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上訴人閆某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牟利,且銷售金額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涉案假酒大部分已被銷售并流入消費市場,不僅侵犯了他人注冊商標權,還危害公共食品安全、危及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已嚴重破壞了市場經(jīng)濟秩序,應依法予以嚴懲。
7月23日,伊犁州分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年來,伊犁州直兩級法院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對各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加大打擊力度,堅決維護人民群眾“舌尖”安全,全力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伊犁州分院刑一庭庭長張林表示,“制假、售假行為侵犯了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權利,對于此類案件,我們堅持以零容忍的態(tài)度,予以嚴厲打擊。在此,我們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名酒時,要擦亮眼睛,選擇信用度較高的可靠途徑購買,不給制售假酒者可乘之機,避免經(jīng)濟損失。如果發(fā)現(xiàn)有生產(chǎn)銷售假冒商品行為,請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