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網訊 近日,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家長帶孩子到朋友家做客,將朋友的玉鐲損壞的案件,經審理后判決孩子及其監護人賠償原告損失202600元。
基本案情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馬某曾系朋友關系。被告余某某系馬某與余某甲的女兒。2014年7月20日上午,被告馬某帶其女兒余某某到原告趙某某位于伊寧市某小區的家中做客。被告馬某的女兒余某某在吃飯后,進入原告趙某某家的臥室房間中,將原告趙某某放在臥室中的一個手鐲拿到餐廳玩耍,后手鐲掉到地上,致手鐲受損。后雙方對受損手鐲賠償事宜經多次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故原告現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摔壞原告的純天然翡翠手鐲的損失371000元。
后本院依法委托新疆嘉思特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手鐲價值及殘值進行了評估,該評估機構出具價格鑒定書,鑒定意見為手鐲在2014年7月20日完好無損條件下的本地市場價值為371000元,手鐲殘值為200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被告余某某在原告趙某某家做客期間致使原告手鐲受損,對此,被告余某某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被告余某某屬未成年人且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考慮到本次事件的發生原告趙某某自身亦存在未妥善保管及盡到提示義務的過錯,法院依法酌情減輕了被告的民事賠償責任,認為被告承擔60%的責任較為合理,遂判決被告余某某、被告馬某、被告余某甲賠償原告趙某某手鐲損失費202600元。
法官說法
孩子喜歡玩耍是天性,作為家長,在帶孩子到他人家中做客及在公共場所內,應當時刻關注孩子的舉止及情況,并在生活中加強對孩子的教育引導。而當有孩子來家中做客時,主人應當妥善保管家中的貴重物品,公共場所也要做好貴重物品的防護,防止因孩子玩耍、打鬧造成損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