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之間的轉賬 分手后要還嗎?
法官提醒:戀愛期間應明確賬目往來是贈與還是借款
戀愛時,男女朋友之間常常會向對方發送微信紅包或是轉賬,但是若愛情走到了盡頭,曾經用以表達愛意的款項,還能再要回來嗎?
戀愛4個月 男友轉賬17萬元
2018年的一天,家住烏魯木齊市的魏某通過微博,與戶籍在尼勒克縣的女子劉某相識。他們都在烏市工作,交往中兩人情投意合,很快便確定了戀愛關系。
其間,魏某向女友劉某轉賬共計17萬余元,用于其償還信用卡賬單和車貸、支付房租等。戀愛4個月后,劉某與魏某因瑣事吵架并分手。
之后,魏某要求劉某歸還17萬元。不料,劉某卻將魏某從微信好友中“拉黑”。無奈之下,魏某將劉某起訴至尼勒克縣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法院受理該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在戀愛期間,魏某多次通過微信向劉某進行大額轉賬,少則1萬元,多則5萬元。此外,還有一些數額為199元、520元、1999.99元等小額轉款。
法院認為,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形成特殊的社會關系,這種關系包含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一般情況下,戀愛期間的錢款往來形式上表現為贈與行為。其中,正常的財物往來,其實質是雙方維系和發展情感的必要支出,屬于一般贈與。而貴重財物等大額支出,該贈與行為的真實意圖是贈與方為了與另一方締結婚姻關系,這一愿望是雙方成立贈與法律行為的目的。因此,該贈與行為的性質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其解除的條件就是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或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
本案中,魏某和劉某戀愛時間短暫,卻有大額金錢給付行為,該行為應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魏某和劉某最終未能實現共結連理的美好愿望,視為解除條件成立。因此,接受大額贈與的一方應承擔返還責任。
對于魏某主張的返還“520元”等具有特殊意義的轉賬的訴訟請求,可以判斷為戀愛期間正常的財物送往,是雙方維系和發展情感的支出,屬于一般贈與。魏某要求劉某返還這筆款項,于法無據。
該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劉某返還魏某16萬余元。
男子以女友名義貸款7萬元
王某和徐某是一對情侶。2019年4月,徐某因沒錢還房貸、車貸,便以女朋友王某的名義多次進行貸款。
貸款成功后,徐某遲遲未還錢,雙方因此產生矛盾并分手。之后,王某將男友徐某起訴至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要求其償還欠款11萬余元,并支付逾期歸還欠款的利息。
“我們除了微信轉賬之外,沒有經濟往來,更不存在借貸關系。”被訴后,徐某對借款事實予以否認。
法院審理查明,王某的微信記錄顯示,她多次通過微信向徐某轉賬,少則100元,多則6000元,合計29636元;徐某曾先后3次用王某的銀行卡貸款7萬元;王某名下還有2萬余元的消費記錄,但沒有證據證明該筆款項與徐某有關。
法院判決徐某償還王某欠款及利息共計9萬余元。一審判決后,徐某表示不服,上訴至烏市中級人民法院。
近日,烏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徐某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向對方給付財物的現象較為普遍。為了保護兩人感情不受金錢關系的干擾,即使在戀愛中,也要明確贈與和借款的區別。
情侶之間,一方向另一方給付大額金錢時,應通過銀行轉賬或支付寶、微信進行“轉賬留痕”。
如果是微信轉賬,先核實對方是否實名登記,登記的名字是否為對方的真實姓名。如果對方要求直接轉賬,則一定要注明款項的用途等內容。
如果選擇支付寶、微信轉賬,最好在憑證上寫清楚轉賬時間和數目,填寫好備注,以便日后確定款項的性質。
做好以上措施既是幫助了對方,又不會讓自己陷入被動,即使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或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也有證據證明雙方產生借貸的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