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題
由于身份、戶籍、年齡等因素,一些人借用他人身份參加工作,這種情況下建立的勞動關系有效嗎?
先來看一起案子
楊文(化名)于2018年1月6日入職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從事鏟車司機工作,因身份證丟失,冒用其孿生兄弟楊武(化名)的身份與該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
2018年2月9日,楊文在工作中受傷,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在獲悉楊文的真實身份后,認為楊文冒用他人身份證,以欺詐手段與公司訂立勞動合同,應屬無效,并要將他辭退。
2019年4月25日,經仲裁委裁決:2018年2月9日,楊文與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2019年8月,因不服仲裁裁決,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向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公司與楊文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頭屯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錄用身份信息為楊武的勞動者進入公司工作并發放工資,該名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的事實客觀存在。
該名勞動者受傷后由其妻子劉小花陪護,劉小花在工傷認定、醫療費用結算過程中亦以受傷職工"楊武"的妻子身份處理相關事宜。
楊武承認楊文借用其身份證在原告單位提供勞動的事實,且楊武右胳膊不存在受傷傷情。
楊文提供的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能夠證明楊文與楊武系孿生兄弟,被告提供的戶口簿、結婚證亦證實楊文與劉小花系夫妻關系。事故發生當晚,吉木薩爾某醫院門診接收的傷者以楊文身份進行登記,均能夠相互印證入職原告公司從事鏟車司機,但身份信息為楊武的勞動者,實際為本案楊文。
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認為,楊文入職原告單位時,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條件,因此雙方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被告楊文在入職時雖冒用楊武身份的行為,但不影響楊文作為勞動者與原告單位建立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及在勞動中受傷的客觀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之規定,判決楊文2018年2月9日受傷時與原告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判決生效后,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與楊文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并以楊文隱瞞真實身份,使用欺騙手段與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建立的勞動關系無效為由,申請追究楊文相關行政或刑事責任。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際用工的事實是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唯一標準。
最終,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在實踐中,冒用他人身份或以他人名義入職形成的關系十分復雜,對于是否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勞動關系應區分不同情況。
如果勞動者年滿16周歲,入職時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條件,應按實際勞動關系確定勞動關系主體,實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勞動者雖冒用了他人名義,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安排了工作,勞動者服從單位的勞動管理提供了勞動,并領取用人單位發放的勞動報酬,以上均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實質要件,應認定雙方客觀上建立了實際用工關系,即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但是,如勞動者入職時未滿16周歲,或工作崗位對勞動者的條件有特別要求,如勞動者必須持有法律法規等強制性規定中要求的資質證等,而勞動者實際上不具備該要求,在該種情形下雙方不可能建立合法有效的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仍應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對于發生工傷的,應按非法用工相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及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