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密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串通投標罪案件,被告人孟某等4人依法被認定為惡勢力團伙并判刑。
2015年底至2017年,以孟某為首的4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借用其他建筑公司的資質,在哈密市建筑領域的37個工程項目上,采取所謂“群狼戰術”串標、圍標。即在招投標過程中,孟某在同一工程項目上同時聯系多家公司報名投標,幫助其圍標、陪標,增加中標率,由孟某支付各公司保證金、陪標費等。隨后,孟某與他人共同測算報價,或自己同時制作多個投標企業經濟標書,統籌協調投標報價。
期間,孟某在未明確告知或未經允許的情況下,先后以其公司員工多人名義注冊了數十個外地公司哈密分公司。在各工程項目投標過程中,安排其員工代表不同公司參與圍標。項目工程中標后,孟某則將工程轉包他人,收取轉包費獲利,或組織人員承包施工賺取利潤。
經一審法院審理,孟某等4人糾集在一起,為牟取非法利益,無視國家法律法規,在建筑行業招投標過程中多次實施串通投標的犯罪活動,擾亂了正常的招投標秩序,損害了招標人與其他投標人的合法利益,在哈密建設工程領域造成了惡劣影響,4人已形成較為穩定的惡勢力團伙。4人通過串通投標手段中標的項目標的高達4億多元,情節嚴重,構成串通投標罪。一審判處孟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禁止其從事招投標活動五年。其他3人分別獲刑六個月到一年六個月不等。對違法所得2650.4931萬元,予以追繳、沒收,上繳國庫。孟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孟某在二審中有立功表現,故其從輕處罰。二審改判孟某有期徒刑兩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禁止其從事招投標活動五年。維持一審判決其余判項。
法官提醒:
招投標作為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方式之一,為經濟發展提供了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機制。串標是一種投機行為,其根源是工程建筑領域的誠信缺失。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違反招投標程序串標、圍標,不僅損害了招標方及其他投標人的利益,妨礙了市場的公平競爭,損害了社會的公平正義,更觸犯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