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
未能履行賠償義務;
十年后,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
然而,拒不賠償;
案子會不了了之嗎?
往下看
2006年,一名7歲的小孩趁大人不在家,騎電動車外出,將年邁的李某撞傷。隨后李某花費2萬元進行醫治。
原告李某起訴至托克遜縣人民法院后,承辦法官審理后認為,孩子年僅7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家長艾某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對孩子監管不到位,導致原告李某受傷,所產生的后果應由家長艾某承擔。法院最終判決由被告艾某賠償原告李某醫療費2萬元。
原告李某拿到勝訴判決后,被告艾某并未主動履行賠償義務,李某無奈之下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法官接到該案后,第一時間到艾某家中以及所在社區、鄰居家走訪得知,艾某家里經濟條件不好,其愛人是盲人,家里還有兩個年幼的小孩需要撫養,一家人都靠賣菜維持生活,十分拮據,確無履行能力。
執行法官經與申請執行人協商,對此案做了終本(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處理。此后,該案因被執行人一直無償還能力,未能得到執行。
轉眼十多年過去了,后來李某得知艾某現有的房子將拆遷,便向該院執行局說明情況。
執行法官得知線索后,立即前往艾某家中,并向拆遷辦了解到,艾某的房子確實要拆遷。因此,法院恢復該案的執行,并通知艾某依法履行賠償義務。
然而,艾某認為該案件已經過去十多年了,應該早就不了了之了,并不愿意賠償。
為了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托克遜縣人民法院執行干警多次給艾某做思想工作,告知其拒不執行判決的后果,同時與拆遷辦取得聯系,及時掌握艾某拆遷款的補償情況。最終,艾某主動履行了賠償義務,該案得以執畢。
終本
是法院執行案件的一種結案方式,是指在執行案件過程中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思。主要是在法定的執行期間內(6個月內),窮盡一切措施,仍不能執行完畢,而暫時做的一個結案處理,待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該案仍可恢復強制執行程序,且不受時間的限制。
法官提示
1.請廣大申請執行人放心,若因各種原因,執行案件被終本結案處理,切不要擔心,終本并不代表終點,也并不代表一終了之,沒有執行希望了。
2.提醒廣大家長和孩子注意,尤其是在農村生活的家長和孩子,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切不可讓未成年的孩子駕駛電動車或者三輪電動車,家長作為法定監護人,一定要起到監管責任,否則孩子造成的侵權賠償責任將由家長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