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承諾幫買方辦理銀行按揭貸款,卻因買方征信問題未能完成,導致買方違約,買方要求雙倍返還定金,賣方堅決不退,那么過錯方究竟是誰?
案情:
貸款未如期辦理 雙方起爭執
2018年8月,張莉(買方)與李剛(賣方)及烏魯木齊某房產經紀公司(居間方)(以下簡稱“房產經紀公司”)簽訂《買賣定金合同》,約定李剛自愿將位于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長沙路的某住宅出售給張莉,房屋總價47萬元。張莉向李剛支付定金3萬元,并約定在一定期限內向李剛交付20萬元首付款。同時約定,“如因買方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已付全部定金不再退還,歸賣方所有;如因賣方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賣方需雙倍返還買方所付定金,同時買賣雙方需將違約所得的50%付給房產經紀公司作為違約賠償。”
合同簽訂后,張莉與房產經紀公司工作人員、李剛一起跑了烏魯木齊幾家銀行,貸款都沒批下來。過了約定的首付款交付日后,李剛將首付款漲到了30萬元。張莉認為賣方和房產中介公司的行為嚴重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將二者一并訴至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請求解除買賣合同,兩被告雙倍退還定金6萬元。
爭議焦點:
貸款手續辦理義務人是誰?
張莉認為,房產經紀公司在不知道其貸款條件的基礎上承諾為其辦理房屋銀行按揭手續,但未辦理成功,責任應當在房產經紀公司。
“貸款沒批下來根本原因還是你自己。”庭審中,房產經紀公司代理人辯稱,雙方是否愿意繼續完成房屋買賣交易,他們只有配合的義務,且當前已經完成了房屋買賣居間服務,但由于張莉個人征信存在問題,導致無法辦理抵押貸款。
“我們多次聯系張莉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銀行認為張莉負債較高,要求增加首付,張莉拒絕了銀行的建議,才導致無法辦理貸款,且至今未向李剛支付首付款,使得房屋買賣無法正常繼續,張莉應承擔合同履行不能的后果。”
李剛也表示,在張莉辦理貸款期間他一直在配合,最終還是沒辦成。11月初,三方在房產經紀公司商談時,張莉的愛人表示不愿意支付首付,不想購買此房了。而這時早已過了合同中約定的首付款支付日期。
“她違約在先,我同意解除與張莉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但不同意退還定金。”李剛也很堅決。
法院:
雙倍返還定金于法無據
法院審理查明,張莉因有未還清的貸款,因此此次購房她僅能抵押貸款18萬元。又因張莉不同意增加首付款,導致《買賣定金合同》無法履行。
法院認為,張莉與李剛約定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張莉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進而導致《買賣定金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現張莉主張解除與被告李剛間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李剛亦同意解除,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案《買賣定金合同》履行不能,過錯方在張莉,因此張莉要求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2019年年底,法院判決解除張莉與李剛間房屋買賣合同關系,駁回張莉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本案因張莉買受人征信問題造成銀行不予批準貸款,張莉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其支付的定金法院判決不予退還。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