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網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行經人行道時,應當減速行使,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道,應當停車讓行......”
“我認為我駕駛的車輛在合理范圍內停下,并不能算未禮讓行人。”
5月20日上午,在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1號大法庭內,原被告雙方展開了一場激烈的“對決”。全市首例因行駛車輛過斑馬線沒有避讓行人導致行政處罰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正在審理中。

今年1月3日13時,市民湯某駕駛車輛行至中亞大道衛星路路口時,行人正在過人行橫道,他未停車讓行。執勤交警根據《道交法》第九十條,向其開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其處以100元罰款,扣3分。
然而,湯某卻認為自己被罰有點冤:“綠燈亮起時,我跟隨車輛依序通行,人行道和我的車之間還有三輛車的距離,首輛車因未禮讓行人被交警叫停后我就停車了,我還沒到人行道,我認為我沒有違法行為。”
今年4月,不服處罰的湯某將烏魯木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分局訴至法院。
庭審現場,本案的焦點落在了湯某行至人行道時,是否有停車禮讓行人的行為上。雙方通過陳述事實、提交證據等環節,進行了激烈爭辯。
最終判決結果,法院擇日宣判。
庭審結束后,該案的主審法官孫津艷與旁聽人員進行了現場交流。
“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的庭審程序是相反的,民事案件中由原告舉證,但在行政案件中則由被告舉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明確將舉證責任分配給了被告,即行政機關,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具有完全的舉證責任,如果庭審中證據欠缺則可能導致行政機關敗訴。”孫津艷說,“作為交通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一定要開執法記錄儀,完整記錄執法過程,一旦發生行政訴訟案件,才能提供有力證據佐證。”
針對法官的提醒,烏魯木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分局法制教導員王鑫表示,在現實執法過程中,很多違法者被逮現形卻“不認賬”,需要用執法記錄儀還原“真相”。通過這個案件的旁聽學習,在以后工作中,一定嚴格規范執法,做到讓違法者心服口服,共同促進城市交通安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