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2歲的黃某離異后喜歡通過各種社交軟件與陌生人談心解悶。不久前,黃某在社交軟件上結識了女網友白某,兩人相談甚歡,很快就在網絡中相戀。每到節日,黃某都會給白某準備驚喜,還會發金額520元、1314元的微信轉賬表達愛意。黃某認為與白某感情日漸深厚,提議步入婚姻時,白某突然“變臉”,并提出分手。
兩人多次發生爭執后,白某將黃某的所有聯系方式拉黑。黃某將白某訴至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要求白某返還戀愛期間贈送的財物。
近日,經過該院法官調解,白某同意返還黃某部分財物,雙方達成和解。
法官表示,戀愛期間,情侶雙方為維持感情所產生的一方出錢用于吃飯、送禮物等日常開支,通常屬于贈與行為。戀愛期間,雙方為維持感情所發送的包含特殊數字的紅包轉賬可能會被認定屬于贈與行為,分手后主張返還可能不被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