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實施〈反家庭暴力法〉辦法》解讀
日前,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向社會公布,將于6月1日起施行。近日,記者采訪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社會立法處處長李學軍,請他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重在制止 凸顯預防
“《辦法》進一步強化了政府的主體責任,健全完善了反家暴工作制度,對上位法規定的強制報告、告誡書、人身安全保護令等制度作出了具體規定,讓反家暴各項舉措更加具體、更有可操作性。”李學軍說。
反家庭暴力工作涉及宣傳教育、求助、報警、就醫、傷情鑒定、庇護、人身安全保護、法律援助、調解、訴訟等各個方面,需要多部門統籌、協調、合作。《辦法》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機制,并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并在第四條中明確由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具體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本行政區域各部門反家庭暴力工作,對開展法律法規宣傳培訓、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各成員單位依法履行職責、推動多部門合作聯動、開展監督檢查等職責逐一進行了明確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即指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李學軍說,“這是國家從法律層面設置的重要機構,成員單位由公安、民政、司法、教育、財政和衛生健康等多個政府部門及社會團體組成。反家暴工作的主要責任單位都在其中,在婦女兒童工作機構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下,相關單位依法履行本部門本系統反家暴職責,既各司其職,又協同配合,保證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發揮作用。”
家庭暴力危害巨大,防患于未然很重要。《辦法》第二章明確了各職能單位、部門的防范工作任務:開展家庭美德教育、反家庭暴力教育和宣傳;開展婚姻家庭輔導、家庭糾紛調解等社會服務;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威脅時及時采取干預措施,以防范家庭暴力的發生。并規定由各職能單位、部門對居民、村民進行反家暴宣傳教育,將反家暴納入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引導居民、村民依法依規化解家庭糾紛,促進家庭和睦。在家庭暴力發生初期,人民調解組織要及時介入,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多項制度織密反家暴網
反家庭暴力工作除遵循預防為主外,還強調“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突出“實行社會共治”。李學軍說,《辦法》規定了諸多行之有效的處置舉措,這些制度設計客觀上構建起了一張嚴密的反家庭暴力網。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單位反映、求助或者投訴”,并規定“對涉及多個單位職責范圍的,由首先接到的單位會同其他單位共同處理”,強調了首接負責問題,對應當給予受害者的幫助和處理作了詳細規定。
此條法規在處理順序上強調先使用“柔性”救濟手段,首先向有關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將“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作為最后的救濟途徑。
《辦法》第十三條具體規定了強制報告制度的報告對象、報告主體、報告條件和報案人信息保密。
《辦法》第十五條對未取得受害人諒解等四種必須出具告誡書的情況作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定期查訪加害人、受害人,監督加害人是否繼續實施家庭暴力,并將監督情況記錄存檔。李學軍告訴記者,這一規定是對可能再次發生的家暴所采取的提前預防,也有利于及時消除家暴產生的潛在因素。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為其提供臨時或短期的庇護場所,是防止家庭暴力再次發生、防止因家暴造成更嚴重后果的重要救濟途徑之一。但在實際中還存在有需求的家暴受害人不知如何尋求庇護服務的問題。《辦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村(居)民委員會等應當告知受害人享有臨時庇護的權利,受害人提出臨時庇護請求的,應當協助安排至臨時庇護場所。
創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最大亮點之一。為了有力震懾家庭暴力加害人,有效保護受害者的安全及在家庭中的基本人權,《辦法》專門設置第四章,從申請主體、申請方式和收費、管轄,保護令種類、內容,保護令送達、復議、執行以及違反處置等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增強了法規的可操作性。
特殊保護周到細致
未成年人特別是幼童、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婦女等群體遭受家暴現象較多,且難以自我維權。《辦法》在第五條中設置了保護性規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為進一步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個人尊嚴,《辦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關于隱私保護的規定專門作了細化:“不得泄露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舉報人、報案人、證人的信息”。在強制報告、告誡書、臨時庇護和人身安全保護令等制度中都對特殊保護作了專門規定。
“《辦法》對弱勢群體給予特殊保護的規定,讓那些深受家暴侵害的人群不再孤立無援,為家暴受害者筑起一道堅固的安全保護屏障。”李學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