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網訊 服刑期間竟還能領養老金?近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瑪納斯縣人民檢察院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書,督促瑪納斯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追繳違規發放的養老金,并建議其規范養老金發放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2019年12月,瑪納斯縣檢察院檢察官排查公益訴訟案件線索時發現:1952年出生的楊某某,在2014年12月因觸犯法律被瑪納斯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服刑期間,楊某某的養老金一直沒有停發。
經調查,檢察官發現,該縣還有1名服刑人員存在和楊某某一樣的情況;有4名判處緩刑人員在宣告緩刑期間,養老金仍在予以增發。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相關通知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瑪納斯縣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根據相關規定,楊某某等6人的養老金發放存在違規行為,瑪納斯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為社會保險資金發放的主管部門,應當履行監管職責,防止國家利益受損。
該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收到檢察建議后,對建議內容予以認可,目前正在積極整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