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0年1月12日,阿克蘇地區阿瓦提縣塔木托格拉克鎮庫吾尕村村警在日常巡查中發現,村民阿某家的地頭杏樹上掛著被屠宰的疑似野雞和野兔。村警迅速將該線索移交阿瓦提縣公安局森林公安局,該局于2020年1月13日受理該案,同日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
2020年2月12日,阿瓦提縣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活動。
初步查明,2019年12月初至2020年1月初,犯罪嫌疑人阿某在自家田地內使用夾子獵捕野生動物,并將獵獲的野生動物食用或出售給他人食用。經鑒定非法獵捕的17只疑似野雞為環頸雉,5只野兔為草兔,均為有益、有重要經濟價值、有科學研究價值的國家“三有動物”。
經詢問,阿某坦白了捕獵行為,但其認為在自家田地捕獵,不違法。
阿瓦提縣人民檢察院接到線索后,提前介入,并提出意見,提醒公安機關依法加快辦理此案。
說法:
負責該起案件的阿瓦提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嚴如國介紹,無論在山區野地還是自家田地,只要有非法獵捕、食用野生動物等行為都將受到嚴懲。
嚴如國說,2019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通知,提出嚴懲非法獵捕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或者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均構成犯罪。